一般刑事法律程序大致上為偵查、起訴、審判、執行。

刑事訴訟流程為犯罪發生後,偵查犯罪之程序即會因告訴、告發、自首或其他情事,一般是由司法警察或調查機關偵查犯罪,再將案件移送地檢署,由檢察官負責分案,並進行偵查,偵查階段檢察官會進行傳喚被告、證人,拘提、逮捕、聲請羈押、搜索、扣押、勘驗、監聽、鑑定等工作,經檢察官偵查,若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,檢察官原則上依法應起訴被告。

被告犯的只要不是罪大惡極的重罪,犯罪後的態度良好,都有機會得到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。若偵查結果,認為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,或起訴要件有所欠缺(如被告已死亡、時效已完成等)時,則應為不起訴處分。

檢察官若決定起訴或法院准予交付審判,案件便進入法院審理階段,案件會繫屬法院。審理階段有準備程序,即決定該案件所適用的程序,以及進行審理程序的準備工作。如果被告在準備程序中認罪或自白,且符合其他法定要件時,法院可以裁定將該案件依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。若被告不承認犯罪,在準備程序之後,就進入審理調查階段,法院會開始調查證據(如交互詰問,詰問證人、提示書證及物證),進行言詞辯論,在調查證據完畢後,法院會命檢察官、辯護人、被告雙方依序就案件事實、法律上爭點以及量刑事項進行辯論。辯論終結後,如果法院認有必要,可以裁定再開辯論。如法官已有心證,會訂宣判期日,做出判決。若被告不服判決,可在收受判決20天內上訴。判決確定後,便會對被告做出執行。

對於確定的判決,有符合再審之條件,可向法院提出再審,請求法院重新做出審判。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,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,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,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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