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程序往往複雜且程序繁瑣,民事法律程序又包含訴訟前之和解、調解,以及進入訴訟後之起訴、異議、抗告及上訴等及最後的強制執行程序,多如皮毛的條文及法律程序總是讓人摸不著頭緒。

民事訴訟流程一般為:起訴、調解、審理程序、判決。

一開始由原告起訴,向法院遞出起訴狀,法院正式受理,案件才會開始進行、繫屬法院,之後法院會分案,寄發開庭通知書通知雙方到院開庭,法院可能會先請雙方調解,目的是希望雙方透過調解將問題解決,如果雙方願意調解,就能避免之後冗長耗時的訴訟程序。若雙方不願意調解,就會進入審理階段,審理階段有準備程序和言詞辯論程序,準備程序就是雙方提出證據,讓法院了解爭點,就爭點進行審理,爭點整理確認原告主張以及被告答辯,在就雙方爭執與不爭執事項進行審理。準備程序之後會進行言詞辯論程序,雙方就爭點及提出證據進行辯論。辯論程序終結後,法官就會指定宣判日期,當庭宣示判決。當事人在收到判決後,若一方不服判決,可在收受判決的20天內,提起上訴。就確定的判決,有符合再審的法定要件,可向法院提出再審,請求法院重新做出審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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